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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

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辦理演講活動演講費支給辦法 

 

※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。

    說明:

二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聘請學者、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,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,可免納所得稅,但如與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等全年合計數,超過新台幣180,000元以上部分,不在此限。(場所為公開場合、聽眾不限身份)

三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、講習會,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,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,所發給之鐘點費,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。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( 包括副 教授、講師、助教等)或教員身分者為限。(財政部74/04/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)

所得稅法
法令彙編版本 八十七年版
法規章節 第章總則
法條 第4條(免稅規定)
分類 釋示函令
釋示函令標題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

函釋內容

(如文號,範例:

09800554670)

主旨: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。說明:二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聘請學者、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,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,可免納所得稅,但如與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等全年合計數,超過新台幣一八○、○○○元以上部分,不在此限。三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、講習會,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,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,所發給之鐘點費,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。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(包括副教授、講師、助教等)或教員身分者為限。(財政部74.4.23.台財稅第一四九一七號函)
款(類)次 23
則次 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