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
※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。
說明:
二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聘請學者、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,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,可免納所得稅,但如與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等全年合計數,超過新台幣180,000元以上部分,不在此限。(場所為公開場合、聽眾不限身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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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、講習會,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,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,所發給之鐘點費,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。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( 包括副 教授、講師、助教等)或教員身分者為限。(財政部74/04/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) |
所得稅法 | |
法令彙編版本 | 八十七年版 |
法規章節 | 第章總則 |
法條 | 第4條(免稅規定) |
分類 | 釋示函令 |
釋示函令標題 |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|
函釋內容 (如文號,範例: 09800554670) |
主旨: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。說明:二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聘請學者、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,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,可免納所得稅,但如與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等全年合計數,超過新台幣一八○、○○○元以上部分,不在此限。三、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、講習會,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,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,所發給之鐘點費,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。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(包括副教授、講師、助教等)或教員身分者為限。(財政部74.4.23.台財稅第一四九一七號函) |
款(類)次 | 23 |
則次 | 7 |